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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0-07-15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学校的基层教学单位,承担着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教书育人等任务。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更好发挥教研室的组织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教研室的组织体系

第二条  教研室按公共思政课科目或学校安排,且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

第三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相关的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2. 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具有改革和创新意识。

3. 具有求真务实、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

4.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产生程序:

1. 由符合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的本院教职工报名申请、或由三名以上(含三名)本院教职工联名举荐、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产生教研室主任侯选人。

2. 教研室主任侯选人经由教研室全体教师选举通过后,应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院院长正式任命担任。

3. 教研室主任选举产生后,任命决定应报校人事处备案。

三、教研室的任务

第六条  教学工作

1. 组织安排教研室的教学任务,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和各任课教师的教学能力,公平、公正和公开地安排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任务。抓好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讲课、听评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毕业论文等)的工作落实,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上报学院,并组织落实。

2. 建立健全各项教学文件资料体系,加强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建设工作。负责对本教研室以及所聘用教师的授课计划、教学周历、教案、教学实施情况及命题、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课程教学总结等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3. 抓好教材建设。教研室要选好教材和参考资料,根据专业(学科)特色,发挥教研室的优势,积极编写教材、参考资料和讲义;并应对原有教材的内容不断进行更新。

4. 组织教学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搞好教学改革。每学年初应有教学研究和改革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学研究工作

1. 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并根据教学任务的特点,妥善处理协调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关系。

2. 教研室要积极发展并形成自己的学科特点,在某些研究方向上有目的地逐渐形成坚实的科研力量,并注意加强学科间的联系和交叉复合,不断提高学科综合水平。

3. 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和经验,不断促进教师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

1. 各教研室均应组织专业教师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路线,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师资培养工作

1. 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养规划,切实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2. 在注重通过平时的教学、科研过程培养教师的同时,也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和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活动,有效提高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

3. 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进修和工作绩效情况要进行定期的考核,认真做好教学工作量安排、统计和教学质量评定工作,并籍此作为教师定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常规工作

1. 会议制度:按照学校、学院的统一规定,坚持每两周至少有一次教学研究活动,讨论研究教学和科研工作。

2.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要经常采取课堂听课、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此外,还应适时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观摩性听课和示范讲课等。

3. 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初,教研室应提出学期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活动安排进行检查。每学期期中要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查,教研室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除平时抽查外,对任课教师的教案、讲稿、辅导、平时考查记录、学生作业本、课程论文等进行集体检查,并收集学生反映,并对每一教学环节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 考核制度:每学年结束时,应对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根据教师个人总结和平时的考核,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情况、教书育人情况、教学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工作态度和学术水平提出考核意见,并交学院审核。

四、教研室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主持开展本教研室的工作。根据学院的要求,负责制定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协调科研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抓好教材建设和编写教学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本教研室成员的工作进度,并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负责试题的审查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

第十四条  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学院和学校处理相关教师的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上出现的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  对教研室人员定职、晋级、聘任、奖惩和调动具有初审建议权。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享受学院规定的岗位津贴。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